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22-09-20
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更强调了中央企业服务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国家战略,突出了低碳作为发展的战略重点,例如发挥中央企业绿色低碳消费引领作用,提升二氧化碳的信息化实测水平等。此外,《办法》也进行了更严格的考核措施,例如将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年度和任期、定量或定性考核,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于存在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弄虚造假行为的将按规定对年度考核实行扣分或降级处理等。在分类管理方面,此外,《办法》相比较《暂行办法》,新增对统计监测与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这两方面的更为具体的要求。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四项原则,分别是:“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依法合规”、“坚持企业责任主体”。

《办法》明确指出四项重要内容:

一、中央企业应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规划和行动方案,建立完善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信息披露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碳排放。

二、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机构设置、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匹配。

三、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并且明确划分依据。

第一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3.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

第二类企业: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

第三类企业: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建立健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要求第一类、第二类企业按季度报送统计报表,第三类企业按年度报送统计报表,并报送年度总结分析报告。

相较于《暂行办法》依据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划分为三类,《办法》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

四、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统计数据严重不实和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年度考核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任期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和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考核责任书中明确。

《办法》的出台,给中央企业在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更全面和具体的指导,为中央企业引领全社会的节能环保、碳达峰和碳中和进程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制度保障。

--转载自搜狐网新闻